教務須知

學分制度

本院採學期制,一學年包括兩個學期,每學期為期15週(包括考試週)。一學分相當於每學期15週之每週一堂課,每堂課50分鐘。

 

重修科目

若學生在開課三週後棄修某一科目,該科目將在成績表上被列為“F”,即不及格。若成績被評為“F”之科目為必修科,則須重修。

 

試讀及停學

凡學期成績平均積點未滿2.0之學生,均被列為試讀生,為期一個學期,直至總成績平均積點在2.0或以上。凡學年成績平均積點未滿2.0之學生,本院有權勸令停學。

 

畢業榮譽

學士畢業生之成績平均積點為3.5或以上者,可獲榮譽學位。

碩士畢業生之成績平均積點為3.8或以上者,可獲榮譽學位。

 

學分轉移(適用於文憑、學士、碩士科)

學生若申請將其他學院修畢的學分轉至本院,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

  1. 科目必須與本課程之科目相同或相關;
  2. 科目必須為所就讀課程程度之科目;
  3. 可轉移之學分不多於總學分的四分之一;
  4. 所有轉移之學科,須經教務處批准。

 

實習

學生除了要對聖經的真理有全面和深入的認識和掌握,在實務上亦應以活潑有力的屬靈生命,配搭適切的知識技巧。故此學生必須完成兩年或三年的實習工作, 在實習工作中擔當不同職責,學習教導、牧養、傳福音、差傳等,在實務中裝備自己, 被神使用,按神的心意服事這世代的人。